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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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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831/2011-00298
发 布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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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字 号 :
津统办〔2011〕3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考点学校及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1〕1号)精神,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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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07日       




附件:

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组织领导

天津市的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在全国统考办领导下,由市职称办负责对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靠谱的赌博平台负责实施资格考试各环节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考场要求

(一)考场要选择光线充足、卫生清洁、通风良好的教室 (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应按准考证的顺序纵行∽型排列座次。考场内应备黑色墨水、2B铅笔、铅笔刀、橡皮。

(二)考点门口应有“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点”标识,并公布考场纪律、考场安排表 (考场编号、考生座位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分布示意图和时间安排表。

(三)考点应配备医务人员为考生健康服务,要安排好司铃、饮水及存车等工勤服务人员。

(四)在考试前一天,在线赌博平台巡视组按上述要求,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考点立即改正。

第三条  切实抓好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考务培训工作

利用各种形式,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考试业务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统计资格考试的政策规定、工作纪律、业务知识以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办法,掌握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操作方法和要求,确保考试各工作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考试实施要求

(一)严格按全国统考办及靠谱的赌博平台有关规定实施考试。坚持考试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圆满完成考试工作任务。

(二) 考点、考场工作由在线赌博平台统一组织。考点设主考1 名,(副主考 1-2名),负责考点的全面具体工作。每个考场设监考 2名,一般应男、女各一名,考场外设流动监考若干名。考点还应配备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

(三)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在执行考试任务时,必须佩戴由靠谱的赌博平台制发的工作证章,如“主考”“监考”“巡视”“工作证”等。

(四)考试期间的监考具体工作按在线赌博平台制定的《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程序》实施;对考场偶发事件,按靠谱的赌博平台制发的《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资格考试考场偶发情况处理办法》处理。(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五)考试期间,考点安排值班人员接听电话,保证全国统考办对我市考点的考试工作联络通畅。

第五条  考生必须自觉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置在桌面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考生应按照要求在试题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以及所在地区和单位等规定内容。

(三)中初级试卷题目均为客观性试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注意对准答题号作答。如要修改,先用橡皮擦拭干净后再重新填涂。试题卷所需要填写的内容须使用蓝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

高级考试均为主观性试题,考生必须使用蓝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各级别考生除按要求填写规定内容以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其他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中、初级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允许考生携带签字笔、2B铅笔、橡皮、普通计算器等文具,严禁携带其它物品进入考场。

高级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允许考生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具用品和参考书籍、资料。

各级别考生严禁携带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要独立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题答案等,也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资料。要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六)考场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准考证,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违禁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考试期间,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严重违纪者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考生准考证号码,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以举手询问。

(八)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中途暂离考场的,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指定人员陪同。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严禁考生将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要收齐试题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确认无误封装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除佩带考区主任、主考、巡视、监考等有关工作标志的人员外,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六条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做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记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相互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或者按照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目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七条  实行考试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有关部门逐级与聘请的考务人员签订《考试工作责任书》,实行考核。凡担任主考、监考、考务工作、巡视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考点主考人员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本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岗位职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做好考前准备。

(三)考前须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学习《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掌握《监考工作程序》和《偶发情况处理办法》等有关考试工作要求,并强调严格执行。

(四)严格按照各场规定的考试科目向各考场监考员发出试卷,做到准确无误。

(五)掌握考试时间和考点的考试情况,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六)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取消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考生的考试资格。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靠谱的赌博平台巡视组报告。

(七)考场因出现试卷缺损、错装问题,确需进行调剂的,应经本考点主考人员批准,并由主考和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双方签名,并向在线赌博平台巡视组报告。

(八)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题卷、答题卡等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收。

(九)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并按主考分工履行以上有关职责。

第九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配带监考标志,于考试前4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接受主考指示,于考前30分钟向考点主考领取试卷。在领取试卷时,须认真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等情况时,应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将此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前20分钟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宣读考场纪律及有关规定。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10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并检查本考场考试的科目、级别是否与试卷相符,经确认无误,然后分发答题卡,于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三)发卷后,监考人员必须提醒考生在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姓名、单位、考试级别、科目。开考后监考人员应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与本人及试卷填写是否一致,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四)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对影响他人考试者,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人员报告。

(六)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应固定站在考生的座位旁,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话,不得抄题、答题、将试卷传出考场。

(七)发现考生生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前2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即宣布停止答卷。

(十)监考人员要在缺考人员的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缺考标志。   

(十一)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按要求填涂《考场情况记录卡》。

(十二)考试完毕后,各考场应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其按准考证号编排,交主考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装袋密封。

(十三)监考工作从始至终严格按在线赌博平台制定的《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巡视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天津市关于全国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并参加考点学校组织的考务人员考前业务培训。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巡视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工作、考场设置、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试卷保管、交接、密封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三)考试前重点检查考试准备情况,考试期间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者提请主考处理。巡视中如发现考生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四)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考试结束后,听取考生、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试题难度、试卷题型题量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六)及时将巡视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在线赌博平台有关领导报告、向国家统考办报告。

第十一条  试卷运送交接要求

(一)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袋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二)试卷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 2人,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报告靠谱的赌博平台,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前、考后,巡视组和考点主考人要亲自参加清点试卷,并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四)试卷须由专人押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 2名押送人员。

第十二条  试卷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试卷收发交接制度。

(二)考点试卷由靠谱的赌博平台在考试当天派专车于早晨8:00以前送达到,考点学校应于当天早8:00以前安排保密员在校传达室等候。

(三)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放在保密柜,保密室要有严格的防火、防潮、防盗措施。

(四)考场监考人员于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

第十三条  对考场纪律进行检查验收

考试结束后,统计局将考点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办法为:听取各考点关于考场情况考试纪律的汇报;组织监考工作人员、人事部门、统计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座谈,听取反映;采取科学方法随机抽选部分考生组织座谈,听取各界人员对考场情况和纪律的反映,召开会议进行评估,并将验收情况向国家统考办作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5.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7.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1.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3.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5.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6.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7.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8.在评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惊醒评卷的;

9.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10.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11.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12.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13.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1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纪考生处理程序

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考生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考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考生。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考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 2年内或者 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考生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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